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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分配问题


作者:宋梁    发布时间: 2020-03-16    浏览次数:

实践当中,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三种形式。


      其中,全日制用工是最常见的用工方式。这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时间(日工作时间)、劳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这种用工方式相对其他两种用工方式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事业单位岗位需求派遣符合条件的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全新的用工方式。劳动派遣的主要特点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也规定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分配责任。首先,当这种责任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其次,当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区分。但是劳动者可以向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任何一方主张权利,这双方就对劳动者权益而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后,都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责任分配原则向对方追偿。


      第二种情况,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如何分配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单位过错是指在选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审查当中存在的过错。


      综上,用人单位在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划分原则,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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